道教總廟三清宮恭領 三清道祖道旨爐下團體管理辦法
第 一 條:凡奉神聖諭示恭領本宮 三清道祖道旨之道廟(堂),均稱本宮爐下團體則應遵守本辦法
各項之規定。
第 二 條:本宮 三清道祖道旨乃為正式分靈道廟(堂)之信物,其意義為各道廟(堂)奉祀之主神
為設宮(堂)弘道濟世,恭向道教無極界最高之神 三清道祖請賜道旨,以為代天宣化,
弘道闡教,濟度蒼生。
第 三 條:恭領本宮 三清道祖道旨之道廟(堂)應備下列要件:
(一)奉祀主神為道教神,宗教別為道教,並奉祀 三清道祖。
(二)設有弘道場所,道堂者不得與家神(祖先)同祀。
(三)加入當地道教會取得團體會員資格。
(四)未曾從事非法宗教活動,敗壞道教形象。
第 四 條:申請恭領本宮 三清道祖道旨之辦法程序如左:
(一)填寫本宮爐下團體登記申請表一份。
(二)經本宮管理委員會審查申請表通過後,本宮再恭向 三清道祖聖前以聖筊請示,如蒙聖
筊恩准,即申請通過。
(三)本宮頒發道旨以統一方式辦理開光科儀,日期擇定後提前通知恭領者回宮恭請。
第 五 條:本宮 三清道祖道旨之編號,由本宮依序編號,爐下團體不得異議。
第 六 條:恭領 三清道祖道旨之日期由本宮管理委員會擇一吉日良辰啟建開光科儀並於十日前通知申請單位。第 七 條:本宮 三清道祖道旨應奉祀於各爐下團體之正殿中央或右側,安奉時應備鮮花、素果、清圓祭拜之。第 八 條:本宮爐下團體應盡下列之義務:
(一)每年恭迎 三清道祖道旨回宮謁祖
(二)協助本宮辦理恭祝 太上道祖萬壽啟建朝真禮斗道場及祝聖醮典。
1. 二月十五日太清道德大天尊。
2.(夏至日)靈寶大天尊。
3.(冬至日)元始大天尊。
4. 除夕夜新春賀正醮典等。
5. 十、十一月超薦拔渡大齋功德專超法會。
(三)出席本宮召開之爐下團體聯誼會。
(四)響應本宮舉辦各項活動。
第 九 條:本宮爐下團體有下列之權利。
(一)得申請本宮輔導各項宗教活動。
(二)得申請本宮輔導有關宗教法令。
(三)得受聘本宮管理委員會內涵機構之義務幹部。
(四)得建議本宮應興應革事項。
第 十 條:恭領本宮 三清道祖道旨,不收任何費用,但得依禮俗隨意喜獻禮紅(俗稱壓爐)。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宮將收回道旨並予除名。
(一)連續三年未恭迎 三清道祖道旨回宮謁祖者。
(二)連續三年未參加本宮舉辦之各項活動者。
(三)發現從事非法宗教活動,破壞道教形象,經查屬實者。
(四)假藉本宮名義,破壞本宮聲譽,經查屬實者。
第十二條:本辦法經本宮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